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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關社區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5年4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
- 南關社區大學(以下稱本校)為議決校務發展重要事項,訂定「臺南市南關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議組成成員之分類、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代表:校長及主任。
二、選任代表:
(一)教師代表:學術類、社團類及生活藝能類等三類課程任教累積滿二學期以上之教師推選產生,各類代表 1 至 2 名,總計5名。
(二)學員代表:學術類、社團類及生活藝能類等三類課程累積上課滿四學期以上之學員推選產生,總計5名。
(三)行政人員代表:本校行政人員代表,計 4 名。
(四)志工代表:由本校志工團推舉,計 1 名。
三、本會議當然代表依其任職期間為任期;選任代表任期為 1 年,若於新學年度召開會議,新任代表未及產生時,以上一學年度代表續行職務。
四、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如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
人代為出席。
第三條 本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 本校校務發展方向或構想。
二、 審議本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有關校務發展建議事項。
四、 有關師生重大權益事項。
五、 其他重要決議事項。
第四條 本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一、 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之,每學期至少開會 1 次。
二、 臨時會議:由校長視需要召開;或經本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校長應於 15 日 內召開。
第五條 本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主
席。
第六條 校務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議臨時動議案須有出席代表 3 人以上附議始可成案。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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